(2016)冀0628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柴芝与王俊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芝,王俊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386号原告柴芝。被告王俊岭。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芝与被告王俊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俊岭驾驶的冀F×××××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车依法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判如下:对被告王俊岭驾驶的冀F×××××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