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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8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柴芝与王俊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芝,王俊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386号原告柴芝。被告王俊岭。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芝与被告王俊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俊岭驾驶的冀F×××××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车依法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判如下:对被告王俊岭驾驶的冀F×××××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天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