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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陈玲与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张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708号原告陈玲,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址新民市。被告张博,男,1979年8月9日出生,现住新民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能提供,所以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由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凯审 判 员  李志发人民陪审员  张瑞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