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陈玲与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张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708号原告陈玲,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址新民市。被告张博,男,1979年8月9日出生,现住新民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能提供,所以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原告由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凯审 判 员 李志发人民陪审员 张瑞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雨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