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金华与苏州函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函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罗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华,苏州函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函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罗商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674号原告黄金华。被告苏州函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北园路19号。法定代表人章晨,董事长。被告苏州函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罗商城,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观前街245号。负责人章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志明(代理上述二被告),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博(代理上述二被告),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金华与被告苏州函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函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罗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杰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黄金华于2016年4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黄金华负担。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