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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曾国君与李铁川、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君,李铁川,陈万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02民初530号原告曾国君,女,生于1963年6月13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小平,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海,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广安分所律师。被告李铁川,男,生于1963年5月3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邱吉文,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万苹,女,生于1962年11月20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蒋光平,广安市广安区北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曾国君与被告李铁川、陈万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国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李东海,被告李铁川及其委托代理人邱吉文,被告陈万苹的委托代理人蒋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国君诉称,原告与被告李铁川系同事关系,被告李铁川与被告陈万苹系夫妻,被告李铁川于2014年12月份起到2015年10月份止,以朋友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陆陆续续向原告借款,至今为止,尚有33笔借款未偿还,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被告在2015年11月份之前也按期支付了利息,但从此以后,被告未再支付利息。现全部借款已到期,被告却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499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铁川辩称,他实际向原告借款502.41万元,已偿还2.41万元,还欠原告借款500万元未偿还。目前无能力清偿,要求分期还款。被告陈万苹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李铁川出具的借条上能看出是高利,且并没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中,而是李铁川做其他事所用,她根本不知情;原告起诉200万元,通过前期对账,她签名的就只有两张,并且这两张条子是在原告带着四个人到学校去逼她所签。经审理查明:曾国君与李铁川系同事关系。李铁川于2014年12月起至2015年10月止以朋友建设工程需周转资金为由在曾国君处借款共计33笔(李铁川都向曾国君出具了借条,其中有两张借据上有陈万苹的签名),其借条上载明的金额为534万元,实际借款金额为502.41万元。事后,至2016年3月29日止,李铁川和陈万苹共向曾国君清偿了借款3.41万元。李铁川还下欠曾国君借款499万元。曾国君多次向李铁川催收无果后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裁决。庭审中,曾国君、李铁川、陈万苹就借款的清偿达成协议如下:1、被告李铁川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曾国君清偿借款450万元,且原告曾国君放弃被告李铁川承担的其他债务。2、被告李铁川若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的每月30日至次月7日前连续向原告曾国君支付借款5万元,则原告曾国君只要求被告李铁川清偿借款200万元,不再执行本协议第1项;若被告李铁川有一次不按时履行,被告李铁川就向原告曾国君清偿借款450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从判决生效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被告李铁川若在2016年5月25日前向原告曾国君清偿了借款100万元后,则原告曾国君放弃被告李铁川承担的其他债务,同时不再执行本协议第1、2项。但曾国君、李铁川、陈万苹对陈万苹在本案中是否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未达成一致意见。同时查明:李铁川与陈万苹于1986年1月3日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11月4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1、李铁川向曾国君出具的33张借条,其中有两张借据上有陈万苹的签名。2、李铁川与陈万苹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离婚协议及离婚证。3、原、被告的陈述等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铁川现还欠原告曾国君借款499万元未偿还的事实有借条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告曾国君与被告李铁川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故被告李铁川理应向原告曾国君清偿借款;鉴于原、被告在庭审中对借款的清偿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因是原、被告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以此协议作出判决。被告李铁川和被告陈万苹于1986年1月3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4日离婚,但被告李铁川向原告曾国君的借款时间都是在离婚前,同时还有两张借据上有被告陈万苹的签名,说明被告陈万苹之夫即被告李铁川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曾国君的借款及利息是事实,被告陈万苹未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债务是被告陈万苹与被告李铁川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为被告李铁川个人所欠原告曾国君的债务的事实,故本院认定被告李铁川所欠原告曾国君的债务为被告陈万苹和被告李铁川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即使被告陈万苹现已与被告李铁川离婚,被告陈万苹依法理应对被告李铁川所欠原告曾国君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铁川在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曾国君清偿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原告曾国君则放弃被告李铁川承担的其他债务。二、被告李铁川若在本判决生效后的每月30日至次月7日前连续向原告曾国君支付借款5万元,则原告曾国君只要求被告李铁川清偿借款200万元,不再执行本判决第1项;若被告李铁川有一次不按时履行,被告李铁川就向原告曾国君清偿借款450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从本判决生效日起至还清借款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李铁川若在2016年5月25日前向原告曾国君清偿了借款100万元后,则原告曾国君放弃被告李铁川承担的其他债务,同时不再执行本判决第1、2项。四、被告陈万苹对被告李铁川向原告曾国君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6720元,减半收取23360元,由被告李铁川、陈万苹共同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