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鸠江区鑫乐食品经营部与方忠乐、杨柳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鸠江区鑫乐食品经营部,方忠乐,杨柳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974号原告:鸠江区鑫乐食品经营部,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经营者:刘春华。被告:方忠乐,男,1971年2月5日出生,住芜湖市。被告:杨柳叶,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芜湖。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2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杨晟名下皖BQ05**号机动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物皖B*****机动车;二、冻结被告方忠乐、杨柳叶银行存款2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