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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温州方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温州方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唐剑峰,周辉,洪易,潘爱芬,陈祥胜,陈爱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10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万松东路罗阳大厦裙楼1-3层。负责人陈蕾,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玲微,女,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申请执行人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岑佩佩,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申请执行人职工。被执行人温州方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69421-6),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商会大厦1804室。法定代表人陈爱多,经理。被执行人唐剑峰,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周辉,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洪易,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潘爱芬,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祥胜,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爱多,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方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唐剑峰、周辉、洪易、潘爱芬、陈祥胜、陈爱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6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1915761元及息。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陈祥胜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天颖西路7号(产权证号:00229976,该房产系其名下农村唯一农村住宅,不宜拍卖处理)的房产,本院已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潘爱芬名下有坐落于飞云镇云周办事处铁炉村(产权证号:00010116,该房产抵押于招商银行瑞安支行,不宜拍卖处理)、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沿江东路华昌大厦2幢26A(产权证号:00251097,最高额300万元抵押于招商银行瑞安支行,不宜拍卖处理)的两处房产,本院已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洪易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花园新村第9幢1单元601室(产权证号:00228350,抵押于温州银行瑞安支行,系本案抵押物)的房产,本院已于2015年11月6日依法查封并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的案款120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分得案款1105823.39元。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开户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潘爱芬名下有车牌号码为浙C×××××的长城牌普通货车一辆,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查封,因实物无着落,无法扣押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报送电视台予以曝光。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查封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1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唐乔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阮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