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安珠与深圳市摩西尔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安珠,深圳市摩西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569号原告黄安珠,户籍住址湖南省安仁县。委托代理人邝怀民,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摩西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茶光路南侧深圳集成电路设计应用产业园501、503。法定代表人胡家同。委托代理人陈永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安珠诉被告深圳市摩西尔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安珠及其委托代理人邝怀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入职时间:2015年5月25日。二、工作岗位:工程师。三、劳动合同: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5月25日的劳动合同,其载明的试用期为3个月,即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8月25日。四、工资标准:原告的试用期月固定工资为9000元,转正后月固定工资为12000元,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2030元+住房补贴4970元+岗位工资5000元。五、离职原因:2015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原告于当日离职。六、超期试用期的赔偿金: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依法最长应为2个月,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超期1个月。在此情形下,被告应根据原告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实际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2000元(12000元/月×1个月)。被告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的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满后月工资均为2030元/月,该公司无须向原告支付上述赔偿金。本院认为,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的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满后月工资均为2030元/月,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远高于上述约定,视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同样受法律约束,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七、试用期工资差额:仲裁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期间转正工资差额3000元及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工资80%的工资差额1200元。因被告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对该项裁决予以确认。八、2015年9月份被克扣的工资:仲裁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克扣的2015年9月份工资2326.33元。因被告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对该项裁决予以确认。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元。因被告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对该项裁决予以确认。十、律师代理费:原告因本案纠纷已支出律师代理费4500元。根据原告的胜诉比例,本院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十一、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已经实际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的赔偿金1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工资80%的工资差额1200元和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期间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差额3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法克扣的2015年9月份工资2326.33元;4、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元;5、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十二、仲裁结果:深南劳人仲案[2015]2643号仲裁裁决的内容为: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期间转正工资差额3000元及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工资80%的工资差额12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被克扣的2015年9月的工资2326.33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772.40元;5、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三、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已经实际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的赔偿金12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工资80%的工资差额1200元和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期间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差额3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法克扣的2015年9月份工资2326.33元;4、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元;5、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500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摩西尔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安珠支付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超期试用期的赔偿金12000元;二、被告深圳市摩西尔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安珠支付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试用期工资低于转正工资80%的工资差额1200元和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差额3000元;三、被告深圳市摩西尔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安珠支付被克扣的2015年9月份的工资2326.33元;四、被告深圳市摩西尔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安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元;五、被告深圳市摩西尔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安珠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四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席小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