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652号原告宋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