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小红与荣友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红,荣友才,黄光银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050号原告刘小红,农民。被告荣友才,农民。第三人黄光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红诉被告荣友才、第三人黄光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红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刘小红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小红负担。审判长 孙志华审判员 朱文涛审判员 龚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信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