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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小红与荣友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红,荣友才,黄光银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050号原告刘小红,农民。被告荣友才,农民。第三人黄光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红诉被告荣友才、第三人黄光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红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红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刘小红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小红负担。审判长  孙志华审判员  朱文涛审判员  龚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信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