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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行初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丁杏珍与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杏珍,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2行初00107号原告丁杏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国海,绍兴市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环山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杏珍与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丁杏珍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杏珍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国土资源局越城区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杏珍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谢荣兴人民陪审员  高维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