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执民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姜轶林、陶璐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轶林,陶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2098号申请执行人姜轶林被执行人陶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0175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陶璐(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璐(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璐(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陶璐(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0的存款人民币305435.4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