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561号原告:隋某。委托代理人:乔仁春。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