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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刑初118号,被告人XX生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6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2011年1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裕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海英、乐爱翠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欧阳中丽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夏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一支鸟枪到宁远县太平镇上水井村附近的山上打猎,在得知王某在太平镇塘头岭村后,即到塘头岭村找到王某,让其打电话给其父亲还钱给自己,并威胁王某如果离开或报警就用枪打死王某。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赶到太平镇塘头岭村,将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带到太平镇派出所进行调查,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小车内查获鸟枪一支和一瓶铁砂。经司法鉴定,该支鸟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且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裕 民人民陪审员 黄 海 英人民陪审员 乐 爱 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中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