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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被告陈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562号原告:陈某,男,192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陈某某,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毕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栾存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