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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2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邱某甲、邱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1173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邱某甲,农民。被告:邱某乙,农民。被告:邱某丙,农民。被告:邱某丁,农民。被告:邱某戊,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与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何升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礼正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