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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958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4月27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吴某某,女,生于1987年11月7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