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禹坤与谢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禹坤,谢能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912号原告刘禹坤,男,汉族,1971年5月16日出生,黑龙江省汤原县人,出租车司机,现住库尔勒市。被告谢能荣,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湖南省双牌县人,公司员工,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禹坤诉被告谢能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禹坤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禹坤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禹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禹坤承担。审判员 刘福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