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三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苏有春与代兴华、陶永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有春,代兴华,陶永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三初字第991号原告苏有春,男,汉族,1948年2月16日生,已故,曾居住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委托代理人华辉、夏桐跃,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代兴华,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生,现住云南省会泽县。被告陶永明,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生,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李飞,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原告苏有春诉代兴华、陶永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有春亡故,本案已经依法报请延长审限。现因确定原告继承人事项等问题,原告方决定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故其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9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文若钰人民陪审员 赵德昌人民陪审员 黄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