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丹阳市万家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郦荣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万家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郦荣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546号原告丹阳市万家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祖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郦荣炳。委托代理人臧晖,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万家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郦荣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原告据此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万家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