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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民终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城岗、俞莲萍与临海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海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陈城岗,俞莲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海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14号4楼。法定代表人:辛向东,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城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莲萍。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晨,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洁,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海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临海银泰购物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谦审 判 员  徐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