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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芝友与王德楼、吴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芝友,王德楼,吴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382号原告:陈芝友。委托代理人:谢作陈,系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楼,现下落不明。被告:吴小平,现下落不明。原告陈芝友为与被告王德楼、吴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12月21日,依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登记在被告陈芝友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工贸路133号房产一间及登记在被告陈芝友、林彩弟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百花街76号房产一间予以查封。原告陈芝友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芝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费1320元,由陈芝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文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