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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热木吐拉·尼牙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热木吐拉·尼牙孜,苏力坦·马木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热木吐拉·尼牙孜,男,维吾尔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库尔勒市人。被执行人:苏力坦·马木提,男,维吾尔族,1947年11月5日出生,库尔勒市人。申请执行人热木吐拉·尼牙孜与被执行人苏力坦·马木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州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41050元。本案执行过程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2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4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胡       新       安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尼  加  提  ·  艾  尼  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