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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意法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正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434号原告无锡市意法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旺庄街道春丰员工楼C幢后背。法定代表人屠西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方(受无锡市意法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意法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意法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正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意法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正良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意法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市意法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树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