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特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特65号申请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七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炳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博,男该公司法律合规部主管。被申请人姜需厚。委托代理人黑向明,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姜需厚向西安仲裁委员会诉称:2011年1月,其与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泰公司)签订《砂石料买卖合同》。其按约向明泰公司提供了砂石料,但明泰公司没有依约向其支付砂石款。至2012年12月25日,明泰公司累计欠其砂石款4786325.41元。其多次催要,明泰公司至今仍拖欠砂石款1786325.41元。故请求裁决:一、明泰公司立向姜需厚支付砂石款1786325.41元;二、赔偿因迟延付款给姜需厚造成的经济损失305895.6元;三、由明泰公司承担案件仲裁费。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作出西仲裁字(2015)第330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明泰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姜需厚支付石料款1786325.41元;二、明泰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姜需厚支付赔偿金(逾期付款赔偿金自2014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止,以欠款1786325.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给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仲裁费36731元,由明泰公司负担。姜需厚已预交,明泰公司在履行本裁决第一、二项义务时一冰箱姜需厚支付。明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称,1、仲裁程序有误,仲裁庭没有同意其提出对姜需厚提交的有瑕疵的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2、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若不对涉案姜需厚提交的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就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对明泰公司极为不公。姜需厚答辩称,其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仲裁庭对明泰公司为拖延时间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同意是正确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明泰公司的撤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期间,明泰公司申请对姜需厚提交的证据上加盖的印章以及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仲裁庭经评议后当庭向明泰公司以及姜需厚宣读了合议笔录,告知其双方因明泰公司申请司法鉴定证据不足,口头驳回了明泰公司的鉴定申请。因此,仲裁庭不存在明泰公司所称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至于明泰公司提出的仲裁庭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问题,本院认为,对于证据以及事实的认定问题,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裁案件的范围,故本院依法不予审查。故涉案仲裁裁决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明泰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案诉讼费400元,明泰公司已预交,由明泰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 敏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左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