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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孙丽娜与执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460号申请人孙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扎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庆石应支付申请人孙丽娜案款25000.00元,承担执行费275.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给付完毕,故申请人孙丽娜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4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秀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