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叶裕峰与王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裕峰,王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019号原告叶裕峰。委托代理人���建祥,泰兴市根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平。委托代理人王维,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裕峰与被告王平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海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