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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叶裕峰与王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裕峰,王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2019号原告叶裕峰。委托代理人���建祥,泰兴市根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平。委托代理人王维,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裕峰与被告王平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海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