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6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范振国与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吕荣泉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振国,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吕荣泉,陈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37-3号原告范振国。被告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环贸中心1-1401室。法定代表人陈振伟,董事长。被告吕荣泉。被告陈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振国与被告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吕荣泉、陈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于2016年1月29日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2016年3月1日,依原告的申请,解封了被告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2016年4月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的全部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范振国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嘉兴市德隆置业有限公司、吕荣泉、陈正华的全部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0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伶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