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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叱红娥与郭军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叱红娥,郭军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68号原告叱红娥,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居民。被告郭军平,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三马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叱红娥与被告郭军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叱红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叱红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叱红娥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闵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