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奚伦与朱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伦,朱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奚伦。委托代理人国丰华。委托代理人吴楠。被执行人朱海燕。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该案已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三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