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国强、钟芝闯等与钱国良、罗生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强,钟芝闯,张宗付,金矿,吴小华,张邦府,张斌斌,郑连杰,郑瑞杰,张道柱,张威,于绍兵,于敬海,汤国利,薛丝丝,潘成忠,张杰,刘红军,于敬传,丁飞,张圣伦,王专,谢国凡,邓庆红,张永保,许从跃,于成元,黄雪梅,钱国良,罗生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2379号原告:张国强,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钟芝闯,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张宗付,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金矿,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吴小华,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张邦府,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张斌斌,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上述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学斌、张林丽,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郑连杰,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郑瑞杰,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张道柱,男,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张威,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于绍兵,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于敬海,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汤国利,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上述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丝丝,女,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原告:潘成忠,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张杰,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刘红军,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于敬传,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丁飞,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张圣伦,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上述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庆华、马静,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专,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谢国凡,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邓庆红,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张永保,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许从跃,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于成元,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黄雪梅,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上述七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美娟,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国良,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生辉,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强等28人诉被告钱国良、罗生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强等28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秀军审 判 员 张 球人民陪审员 王明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问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