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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水利与苏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利,苏良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24号原告吴水利,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志晴,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良武,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吴水利与被告苏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水利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吴水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水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水利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