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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韩仁辉申请执行何伯江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028执31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宗辉,何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318号申请执行人邹宗辉,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被执行人何泊江,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何泊江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成华区(面积42.15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徐 萍审判员  代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征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