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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家口丽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家口丽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322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贾鹏,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丽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察北管理区丽华商业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军。委托代理人李全才,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某与被告张家口丽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 判 长  李亚南人民陪审员  刘志贵人民陪审员  贾永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福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