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2016)鲁1524执193号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永峰、高振荣、王希栋、高振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永峰,高振强,王希栋,高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243号,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被执行人:王永峰,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西侯村255号。被执行人:高振强,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西侯191号。被执行人:王希栋,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西侯村159号。被执行人:高振荣,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西侯村189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701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617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84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书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