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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盛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农民。2015年10月5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常、被告人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初至2015年4月中旬间,被告人盛某在自己位于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同人阳光小区5幢1单元503室的租住房内,先后5次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0月5日9时55分许,被告人盛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白岳村山脚下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盛某检举并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但线索来源未能查明。上述事实,被告人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钟某的证言,被检举人洪某某的供述、尿样检测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逮捕证、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无视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5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盛某协助抓获他犯1名,因线索来源存疑,不构成立功,但其行为值得肯定,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体现,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有吸毒恶习,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汪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肖艺苑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