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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民一重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苏家店镇后寨村民委员会与杨春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家店镇后寨村民委员会,杨春庆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民一重初字第4号原告苏家店镇后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军法,村委主任。被告杨春庆,农民。委托代理人林东莲,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杨春庆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家店镇后寨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春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春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家店镇后寨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杨春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彩波人民陪审员  栾志利人民陪审员  衣振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