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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终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洪喜与韩占军、王锦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占军,王洪喜,王锦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终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占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锦香。上诉人韩占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洪喜、王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3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韩占军于2015年11月13日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用申请。本院认为韩占军不符合缓交上诉费用条件,于2016年3月28日向上诉人韩占军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韩占军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戚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