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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与牟晓晨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1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17-D3号丁44号。法定代表人:李英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菁明,女,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晓晨,男,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上诉人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牟晓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0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文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强、代理审判员黄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菁明,被上诉人牟晓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牟晓晨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于2013年5月到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处工作,职务是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白班二队司机,月工资为3000元,2015年6月15日由于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向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车队白班二队长安承德请假被批准,2015年6月30日出院,医嘱建议不能从事司机职务,故牟晓晨申请离职被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批准,但牟晓晨2015年6月份工资只有1206.32元,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人回复是按月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出勤天数再减去2015年5月份工资的92元,故牟晓晨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1、支付2015年6月份病假工资1343.58元;2、支付2015年5月份扣除的工资92元。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辩称,牟晓晨休息期间从未向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单位提交病假手续,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休息期间应按照事假处理,其休息时间是2015年6月,但在牟晓晨整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甚至是整个劳动仲裁阶段,均未提交病例和休息诊断,牟晓晨存在重大过错,该部分休息时间应按事假处理,退一步讲,牟晓晨的工资中包含满勤工资,该部分费用不应作为基数计算,牟晓晨申请的数额有误。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牟晓晨于2013年6月1日到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处工作,牟晓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续签一年,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为牟晓晨缴纳社会保险,牟晓晨工资每月3000元。2014年6月15日牟晓晨因病到辽宁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2014年7月1日牟晓晨申请离职。其后,双方就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向牟晓晨:1、支付2015年6月份病假工资1343.58元;2、支付2015年5月份扣除的工资92元等事宜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牟晓晨不服该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1、支付2015年6月份病假工资1343.58元;2、支付2015年5月份扣除的工资92元。原审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患有疾病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间连续在三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每月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其中,本企业工龄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牟晓晨主张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6月份病假工资1343.58元的诉讼请求,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承认未向牟晓晨支付病假期间工资,且双方对病假期间按70%支付工资达成一致,故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欠付牟晓晨2015年6月15日-6月30日工资1159元(3000元÷21.75天×12天×70%),该院对牟晓晨该项诉请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牟晓晨要求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5月份扣除工资92元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庭审中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对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扣发工资92元的情况予以认可,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未向该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扣发工资行为合法,故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扣发牟晓晨92元工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该院对牟晓晨该项诉请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牟晓晨支付2015年6月15日-6月30日病假工资1159元;二、被告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牟晓晨支付5月扣发工资92元;三、驳回原告牟晓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上诉人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月工资3000元有误,应当将每月满勤绩效200元扣除。被上诉人休假不是病假,应按事假处理。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牟晓晨答辩称:我请假时已经告知公司,人资负责人告诉我病假期间不扣满勤绩效,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提交的辽宁省人民医院的诊断书可知,被上诉人于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30日因病住院。被上诉人在上述期间段内未到岗工作应视为病假,故本院对于上诉人主张的按照事假处理的请求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计算月工资数额应扣除满勤奖200元以后再计算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绩效性质为满勤绩效,以及绩效的扣除方式,故本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文彬代理审判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佟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