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邱井根与黄振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井根,黄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3333号申请执行人邱井根。被执行人黄振辉。关于申请执行人邱井根与被执行人黄振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启和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振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邱井根工资欠款7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黄振辉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邱井根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0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振辉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向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启东市房屋产权交易监理所和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黄振辉名下无银行存款、商住房产、车辆登记。2016年4月8日,本院已将黄振辉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6年4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7000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和民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朱晶晶执行员 张德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