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凤英、李柠与德格吉乐图、周金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英,李柠,德格吉乐图,周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赵凤英,女,193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李柠,男,199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监护人李雪梅,系李柠姑姑,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德���吉乐图,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现羁押于乌塔其监狱。被执行人周金平,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赵凤英、李柠申请执行的德格吉乐图、周金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乌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凤英、李柠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德格吉乐图、周金平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德格吉乐图、周金平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赵凤英、李柠未受偿金额为59550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10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