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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72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职工,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