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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民申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万胜会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胜会,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民申2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胜会(又名万圣会),男,汉族,1945年1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白庙路*号。负责人:江寿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万胜会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民一终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胜会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于1997年12月16日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申请人一直要求纠正并补缴社保费、补发工资,将退休时间改正为法定的六十岁退休。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万胜会于1997年12月办理了提前退休的手续,依法领取养老保险金。现万胜会认为退休手续系伪造、不合法、应予纠正,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荆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二审中已经确认“荆门石化退休人员于2000年7月移交社会化管理前由企业负责办理退休审批、发放退休证,是符合政策规定、合法有效的”,同时退休证的合法有效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二审认定申请人万胜会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政策规定、合法有效并无不当。综上,万胜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胜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宜雄代理审判员  陈继良代理审判员  马文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