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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与张某、杨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张某,杨某,梁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住所地:运城市新绛县正平街27号。代表人:杨丙武,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某,男,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白某,男,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张某,女,汉族,住新绛县。委托代理人:和志宏,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新绛县人。被告:梁某,男,汉族,新绛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与被告张某、杨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2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已交纳706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353元。审 判 长  高文斌审 判 员  何 倩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瑞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