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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关于侯明诉施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明,施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231号原告侯明,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施巍,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明与被告施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田冬梅审判员  辛 麟审判员  苑海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