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关于侯明诉施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明,施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231号原告侯明,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施巍,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明与被告施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田冬梅审判员 辛 麟审判员 苑海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