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终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兰元涛与杨中亮、卢忠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元涛,杨中亮,卢忠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1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元涛。委托代理人何新友,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1320111064601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中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忠勤。委托代理人杨中兰。(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江显伟。上诉人兰元涛与被上诉人杨中亮、卢忠勤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兰元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兰元涛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新友,被上诉人杨中亮、卢忠勤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中兰、江显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兰元涛从事鸡蛋批发业务,杨中亮、卢忠勤系夫妻关系,在邓州市卫生路与新华路交汇处经营一副食批发门店,自2013年初至2014年兰元涛向杨中亮、卢忠勤供应鸡蛋。经查,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兰元涛在向扬中亮、卢中勤供货后,由扬中亮、卢中勤或其亲属在兰元涛所持的笔记本上记下收货、款数并签名,而在扬中亮、卢中勤支付货款后,在该笔记本上记录注明付货款数,而后由双方据此统一清算,该用于记账的笔记本一直存放在兰元涛处。双方在业务往来中,扬中亮、卢中勤提供的影像资料显示其向兰元涛支付过货款,兰元涛辩称此款是借款,和当庭所述的和扬中亮、卢中勤没有其他业务往来相矛盾。现兰元涛向法庭提交的10张账单共计款49299.50元均有扬中亮、卢中勤或其亲属杨灵玲、卢中晓的签字确认,且扬中亮、卢中勤对杨灵玲、卢中晓的签字表示认可。审理中,扬中亮、卢中勤辩称已将货款全部支付兰元涛,记账笔记本在支付货款后仍由兰元涛保存,但能证明其向兰元涛支付过货款的事实,记账笔记本的前几页现已被撕掉。扬中亮、卢中勤提供商店内监控视频一份,显示兰元涛收到卢忠勤现金10000元。兰元涛认可收到该款,但称是偿还其借款,与本案无关。但该事实无其他证据印证是偿还借款。原审认为:兰元涛与杨中亮、卢忠勤有买卖鸡蛋的业务往来,交易情况记录在兰元涛持有的笔记本上。现兰元涛持缺损的该记账笔记本起诉扬中亮、卢中勤,要求扬中亮、卢中勤付款49299.50元,但有录像证据显示扬中亮、卢中勤有向兰元涛付款的事实,而作为证明扬中亮、卢中勤欠兰元涛货款的重要证据,即双方的记账笔记本前几页被撕掉,故兰元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属不完整的证据,以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扬中亮、卢中勤欠其货款的事实,应依法驳回兰元涛要求扬中亮、卢中勤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待证据进一步完善充分后,兰元涛仍可依法主张权利。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兰元涛要求杨中亮、卢忠勤支付货款49299.5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兰元涛负担。兰元涛上诉称:杨中亮、卢忠勤欠兰元涛货款有其签字为证,证据充分,原审以证据属不完整的证据为由驳回兰元涛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扬中亮、卢中勤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兰元涛收到卢忠勤现金10000元,是偿还其借款,与本案无关。请二审法院公正判决。杨中亮、卢忠勤辩称:与兰元涛的业务往来已足额付清货款,按双方交易习惯,记录双方业务往来和付款情况的账本一直由兰元涛保管,账本前几张系记录付款情况,但已被兰元涛撕掉,且店内监控录像证明杨中亮、卢忠勤于2014年2月1日14时31分向兰元涛支付货款10000元及双方交易习惯。现兰元涛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重新持账本要求支付货款,属于讹诈。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始相同。本院认为:兰元涛与杨中亮、卢忠勤的业务往来,收货、付款情况记录在兰元涛持有的记账本上,记账本虽显示扬中亮、卢中勤收到兰元涛49299.50元的货物,但记账本缺页严重,系不完整的证据,且有录像显示在双方的业务往来期间扬中亮、卢中勤有向兰元涛付过10000元。故兰元涛起诉请求扬中亮、卢中勤付货款49299.50元,提交的证据属于瑕疵证据,无法充分证实扬中亮、卢中勤应向其付49299.50元货款,待证据进一步完善充分后,可再行主张权利。因此,上诉人兰元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兰元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