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晓君与宋仁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君,宋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君。被执行人宋仁斌,住辽源市。本院在执行王晓君依据(2015)龙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宋仁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协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君申请案件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和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