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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文格、谭一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格,谭一全,谭一富,谭一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民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格,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秭归县人,农民,住荆门市东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一全,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秭归县人,农民,住湖北省秭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一富,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秭归县人,农民,住湖北省秭归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一忠,男,1951年4月30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秭归县人,农民,住湖北省秭归县,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红梅,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文格与被上诉人谭一全、谭一富、谭一忠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黄文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黄文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华代理审判员  张宙飞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