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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任永佳诉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物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佳,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民初648号原告:任永佳,住四平市。委托代理人:付瑶,原告妻子,住四平市。被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许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良。原告任永佳诉被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物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任永佳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瑶,泰合物业委托代理人刘爱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永佳诉称:2013年中旬,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原告任永佳家的水表切断,导致原告家无法正常供水,任永佳家并没有拖欠过水费,泰合物业无权擅自切断任永佳家的供水设施,其断水导致热水器干烧损坏,做饭、洗衣、洗澡等等用水事项无法进行,泰合物业管理此举动严重影响了任永佳的日常生活。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泰合物业恢复任永佳家的正常用水,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并赔偿因其侵犯期间造成任永佳家的用水量增加的费用以及因断水造成的财产损失3500元整。泰合物业辩称:任永佳所述的不是事实,1、泰合物业从未给任永佳家停水。2、任永佳从未向泰合物业报修停水事宜。3、任永佳从未委托泰合物业进行维修水管。4、接到法院传票,我单位处于道德主义考虑,积极配合检修供水管,各公共管道供水正常,到该户水表都是有水的。5、热水器的损坏与泰合物业供水无关。6、业主种植菜园区域属于市政路(北二纬)规划区域,非小区业主权属,该区域未委托我公司实施物业服务。7、小区物业保洁及维修工作系按照本市一级物业服务质量提供的物业服务,未查出任永佳所述的设施损坏及卫生不干净问题,所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驳回任永佳的诉讼请求,由任永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由任永佳向泰合物业赔礼道歉。经庭审查明:任永佳购买了王延军位于铁东区文府小区10栋7单元402室面积76.75平方米的房屋,王延军与泰合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由泰合物业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其中包括居民的供水及相关公共设施的维修与管理。任永佳以王延军的名义向泰合物业管理交水费,由泰合物业负责小区内的供水(泰合物业自行打的深井水)。大约在2016年3月中旬,因任永佳欠泰合物业物业管理费,协商不妥,泰合物业对任永佳停止供水。任永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房屋买卖协议,证明任永佳从王延军处购买的文府小区10栋7单元402室。泰合物业质证:不清楚任永佳及王延军的买卖协议,任永佳尚未与物业签订物业协议。2、任永佳与铁东区政府办公室签订的协议。泰合物业质证:与泰合物业公司无关。3、收据八张,其中水费收据五张、公共用电及智能维护费三张,证明10栋7单元402室在文府小区没有欠过水费。泰合物业质证:该证据不能证明业主是否拖欠水费及物业费,待查。4、照片,证明小区卫生不干净、管道有损坏。泰合物业质证:对于放置杂物及车辆的照片不能证明是该小区实际位置,小区外围图片原有设施未见损坏,所见的生活垃圾由保洁员及时清理,建议法院实地查看。5、书面通话记录及碟片一张,证明物业在不欠水费的情况下把水停了。泰合物业质证:不知道对方通话是谁,在通话内容中提到停水,文府小区是深水井供水,设施由物业供水维修,不知道是否交物业费,也没有和物业签订合同。泰合物业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铁东区政府关于文府小区打井复函,证明小区的井是物业打的,设施是物业管理的,对停水事宜,水已经供到该户水表,户内维修由业主自行维修或委托物业供水进行有偿服务。任永佳质证:业主不确定是否有深水井,放水是有污渍,物业是否证明是深水井水,业主不确定。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根据任永佳的诉讼请求和泰合物也不的答辩,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泰合物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2、任永佳要求泰合物业赔偿其损失3500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异议和补充。根据本案确认的事实和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四平市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修正侵权,立即恢复对任永佳的供水。本院认为:任永佳以王延军名义与泰合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泰合物业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对小区内居民的供水及相关设施负有管理及维修的权利和义务,其收取了水费,就应保障居民的供水并对供水的相关设施进行维护,不能因为任永佳欠其物业管理费而对其停止供水。任永佳承认对欠物业管理费,虽然对于泰合物业管理及收费标准有意见,但可以通过合理方式予以解决,应按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本院对任永佳的要求泰合物业恢复供水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泰合物业辩称的不是其对任永佳停止供水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二、任永佳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因缺少证据支持,本院不予保护。本院认为:任永佳诉讼要求泰合物业赔偿其停止供水造成的损失,有用水量增加的费用以及因断水造成的财产损失3500元整,因无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平市乐邦泰合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恢复对原告任永佳的供水。二、驳回原告任永佳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平市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岩审 判 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白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玉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