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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祝根法与祝惠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根法,祝惠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祝根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增昌,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根法与被告祝惠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根法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根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50元,减半收取34525元,由原告祝根法负担。审 判 长  王根清审 判 员  叶 茵人民陪审员  周开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霞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