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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30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关于李咏申请执行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咏,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30执64号申请执行人李咏,女,汉族。被执行人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硕,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李咏申请执行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拟定分期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李咏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630执54号64案件的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